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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按照相关要求在宁国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的144家机构名单如下,现予以对外公示:
市房管中心提醒广大市民:
为减少交易风险,请广大市民通过中介成交时,尽可能选择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的居间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2、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婚姻、纳税等证明材料;
3、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4、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5、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6、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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